绿色电商委员会 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绿色电商委员会(以下简称:绿电委),成立于 2019 年 5 月,其业务受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指导和监管。 绿电委简介: 绿电委是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领域里一个服务于电商的专门机构。 它的职能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电子商务“十三五”规划》,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效落实,加快发展绿色电商进程,对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形成产业升级新支撑、绿色电商增长新亮点、电子节能产业发展新引擎和扩大就业新渠道,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绿电委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子商务运营培训、产业振兴、人才振兴、绿色金融平台以及产业基金扶持的活动。通过活动,将整合行业资源,引领电子节能行业深度融合,拓展电子节能绿色电商新渠道,推进绿色电商更广泛的融合和促进发展,打造绿色产业、绿色产品、绿色节能的电子商务的交易平台,促进电子节能绿色电商的规范、持续、深入发展。 组织机构 代理会长: 刘亚楠 中国食品报北京记者站站长,从事新闻媒体多年 副会长: 郭煜 中国传媒大学、北京城市学院客座教授 获新西兰亚太电影节新浪潮电影奖和杰出表演奖 曾担任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为您服务》导演;央视科教频道《人物》、北京卫视《档案》等栏目配音;东方卫视《杨澜访谈录》制作人;东方卫视《星光耀东方》制片人;《绿色从源头开始》总制片 副会长: 高东升 云油天下执行总裁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绿色电商委员会 英文译名:Green E-commerce Committee of China Electronic Energy-Saving Technology Association 第二条 宗旨 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为指导,以致力“打造绿色产业、绿色产品、绿色节能的电子商务的交易平台”为目标,以贯彻落实《国家电子商务“十三五”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为己任,研究电子商务行业现状和规律,实事求是,力求实效。 第三条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会、共商办会、共建办会和人才兴会的办会方针。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发扬民主作风,保持和谐稳定。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做事,认认真真办事。 (四)在宣传、咨询和培训工作中,继承好传统、创建新思路、推动新模式等。 第四条发展模式 以电子商务运营培训、产业振兴、人才振兴、绿色金融平台以及产业基金扶持为中心,坚持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的发展理念,形成以绿色电商为重点,以乡村振兴为基础,以企业合作为支撑的综合运行体系。 第五条基本精神 (一)在开展工作和落实工作时,要发扬“开拓创新,争夺 一流”的精神。 (二)在日常生活和管理中,要发扬“艰苦创业、勤俭节约” 的精神。 (三)在遇到困难和挑战时,要发扬“不忘初心、砥砺奋进” 的精神。 (四)在处理内部工作和外部关系时,要发扬“相互理解、共商包容”的精神。 (五)在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时,要发扬“夙夜在公,无私奉献”的精神。 (六)在处理本会工作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时,要发扬“顾全大局、为国分忧”的精神。 第六条本会的地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七条工作范围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进行深层次和综合性的业务研究;对共建单位、援助单位和服务对象等进行宽领域和持久性的深度合作等。 第八条工作任务 (一)绿色电商。以落实乡村振兴为己任,以电商培训和电商扶贫为重点,以规范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为目的,在“促进电子节能绿色电商的规范、持续、深入发展” 中贡献我们的力量和智慧。 (二)电子商务运营。坚持“长短结合、集中分散结合、校内校外结合、远程可视结合”等方法进行培训。 (三)普及指导。坚持普及的广泛性,指导的多样性,服务的有效性,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种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学术研讨会、交流会、座谈会和论坛,不断提高《电子商务法》的普及水平。 (四)组织建设与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指导和协助重点省、市在本地建立部门中心,将绿色电商工作同新时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 (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绿色电商、人才振兴等培训,为“绿电委”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经济支持。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会员种类 团体会员、团体理事会员、个人会员等三种。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会; (三)热心于“绿电委”事业; (四)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工作业绩和社会威望,对“绿电委”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递交入会申请; (二)由两名会员做介绍人;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绿电委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权利 (一)会员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为其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荣誉、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调研资料和科研成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包括团体会员、理事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团体会员 (一)每年获得两次绿电委活动冠名权资格。 (二)获受会员单位牌匾及相关书面批复文件。 (三)可参加由绿电委每年举办的官方会议和其他交流活动。 (四)会员有关信息可在绿电委官方网站公示。 第十七条个人会员 (一)获受会员聘用证书及相关书面批复文件。 (二)可用绿电委员名义对外交流。 (三)可参加由绿电委每年举办的官方会议和其他交流活动。 (四)会员有关信息可在绿电委官方网站公示。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1/5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议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相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自身要求严格,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愿为本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八)在社会的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一条会长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听取有关本会重大事项的汇报;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各共建单位、各援助单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专、兼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建立党组织 根据国家民政部文件精神,驻会党员人数和条件具备的要建立党组织,以加强对本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个人、团体会费; (二)社会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及培训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会经营实体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上报上级批准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包括个人会员、理事会员、团体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 20%。 第三十七条本会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管理本会,使本会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本会证照、公章、档案、账目为公有资产,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管、使用或带回家中。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本会领导亲属不得在本会做财务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宣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修改本会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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